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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板材十大品牌”的使用问题

2016-12-10 14:43:26 来源:http://www.lianbangwood.com

曾几何时各种“板材十大品牌”随处可见,但是新广告法出来以后,十大品牌还可以用吗?

新广告法还在第五十七条规定: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,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,情节严重的,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,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、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;对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,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,情节严重的,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、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:(一)发布有本法第九条、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。”

新广告法的这一处罚情况的力度明显加强。在旧广告法中,该类情形的罚款为“退一赔三”,现在变更为罚款二十万元起。有广告监管部门人士指出,“违法成本非常高”。
此外,新广告法对广告的内容还规定“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,不得欺骗、误导消费者。”并专门增加了虚假广告构成条件的相关规定。其中新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,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为虚假广告:
“(一)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;(二)商品的性能、功能、产地、用途、质量、规格、成分、价格、生产者、有效期限、销售状况、曾获荣誉等信息,或者服务的内容、提供者、形式、质量、价格、销售状况、曾获荣誉等信息,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,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;(三)使用虚构、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、统计资料、调查结果、文摘、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;(四)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;(五)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、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。”
由此可见,前面所列的极限用语中,大部分用语也有可能触犯“虚假广告”的禁令。比如“第一品牌”、“全国首家”、“世界领先”、“最先进加工工艺”等,如果无法提供权威的认证资料(包括科研成果、统计资料、调查结果、文摘、引用语等),则被视为虚假广告。前述监管部门人士举例提醒,虽然最近网上列举的“极限词语”并未在正式法规、规范中列明,但包括“国家级”、“最高级”、“最佳”等用语,在制作广告时还是尽可能不要使用。
根据新广告法,对发布虚假广告的起罚点也大幅提升。虚假广告的一般情节,罚款额度从旧广告法规定的广告费用的1到5倍,调整为广告费用的3到5倍,两年内有3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最高可罚200万元。
因此,对于板材行业内泛滥的“十大品牌”及类似的广告语阐述是否还能使用的问题,尽管目前缺乏权威、明确的解读,但是根据新广告法的相关规定,其存在触犯禁止使用的“极限用语”的规定和成为构成虚假广告要素的风险,建议板材企业对于此类广告用语认真斟酌其来源或出处的权威性,谨慎使用,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。
随着“史上最严”的新广告法的正式颁布实施,势必在各行各业掀起一股整肃广告违规内容的风潮。板材行业也不应该例外。对于企业(广告主)应该认真学习和研究新广告法的相关规定,排除自身产品广告内容存在的雷区,避免触及法律遭受不必要的处罚之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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